邦地產(chǎn) 2016-02-24 12:58:13
近日上海消保委點名批評上海鏈家在二手房銷售中,無視購房人知情權導致消費者遭受重大損失。
每經(jīng)編輯 吳若凡
(本文原載于微信公眾號“邦地產(chǎn)”real-estate-circle)
在近日的上海消保委的通氣會上,有兩起二手房銷售作為實際案例,被市消保委專門提出來點名批評。
而“巧”的是,這兩起讓購房人利益蒙受巨大損失的案件,都和作為居間方的上海鏈家有關。
故事不長,卻很離奇...
案件一、房子被抵押,準業(yè)主不知道!
今年1月,上海市民莊先生給兒子買了一套婚房,到鏈家門店簽訂了房地產(chǎn)買賣居間協(xié)議,協(xié)商價格370萬,定金為人民幣80萬元。但莊先生在交了定金之后卻被告知,出賣方在售房過程中,由于要購買另一套房子資金不足,所以向他人借了錢,而莊先生所購房屋早前已作為這筆借貸的抵押物。更離譜的是,借錢給賣房人的,正是上海鏈家的一個經(jīng)紀人。
要知道,上家是在2015年12月30日向鏈家借錢的,而經(jīng)鏈家介紹將上家的房產(chǎn)賣給莊先生(下家),這事發(fā)生在今年。也就是說,鏈家在張先生付定金之前,明知道房子已作抵押,卻隱瞞了這一事實。甚至在買賣的全過程中,鏈家作為始終知情人,沒有透露絲毫真相給購房人。
得知真相的莊先生要求鏈家解除房屋的抵押,卻被告知上家沒錢償還欠款,必須先將這套房屋賣掉,才有足夠資金解除抵押。所以鏈家建議莊先生先幫上家還清這筆欠款。莊先生怎么可能同意?!雙方因此僵持了很長一段時間。最后不得已,莊先生不買房了,要求鏈家還清80萬元的定金,但鏈家還是不同意。
還有一個細節(jié)是,鏈家非但沒有披露事實,也掩蓋了這個房屋是抵押給鏈家員工的這一事實。有法律人士認為這是鏈家抓了規(guī)則的漏洞:
銀行監(jiān)管要求,企業(yè)向個人借款需要具備相關資質,但如果是個人間的借款,只要不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貸款利息合理上限,也是被允許的。所以鏈家用的是個體經(jīng)紀人的身份給賣房人借款,而非企業(yè)身份,避免了業(yè)務風險和法律責任(但據(jù)知情人稱,整個交易過程中鏈家基本是按“以公司名義對外放貸”的流程在操作)。
案件二、房子被查封,這回鏈家居然也不知道!
和莊先生一樣,購房人黃先生也在不清楚房屋條件的情況下交了定金,之后才被鏈家告知該房屋除了貸款還有抵押。但黃先生的情況陷得更深,因為當時無路可退的黃先生硬著頭皮簽下了房屋購買合同,并交了剩余的近7成共計280萬的房款,也同意了合同上“該款必須用于先償還銀行和個人抵押”的規(guī)定。
但即使這樣還有意外。當黃先生把錢分兩批,第一批打到房東的帳號之后,發(fā)現(xiàn)房東根本沒有把這個錢還抵押,而是挪做他用。這就造成了280萬無法彌補銀行和個人的全部抵押貸款。而此時,鏈家方面則認為問題不大,相關貸款部的人員簽訂了三方協(xié)議,墊資110萬把這個交易繼續(xù)交易下去。
原本到了這里黃先生認為交易可以正常進行了,但緊接著,噩夢降臨,黃先生發(fā)現(xiàn),2015年11月2號,11月10號,12月10號,該房產(chǎn)分別被浦東人民法院和市二中院查封,因為售賣方經(jīng)營失敗曾欠了相關銀行1.5億信用貸款。
“當初鏈家在給黃先生推薦房源,并沒有認真查詢房屋的相關情況,也不知曉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實,甚至還讓購房人交了7成房款來解除房屋抵押。是非常嚴重的失責。”業(yè)內人士表示,還應該注意購房人有一項重大損失是時間成本,上海房價持續(xù)瘋漲,多耽擱一天,消費者就多一天損失。
還有一個重點是,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鏈家方面始終沒有走正常流程。按正常流程,消費者在交定金的時就已經(jīng)進入到網(wǎng)簽程序,鏈家應該把房屋拿去交易中心登記,待審核通過房屋才可以正常交易。如果房屋存在查封、抵押等問題,交易中心審核那步是能夠查出來,而且房屋也無資格進行正常交易。
也就是,在交易過程中,如果鏈家做了該做的事,盡了應盡的責任,就不可能出現(xiàn),自己和黃先生對房屋情況不知情、黃先生無奈購買非正常購房、售房人擅自將黃先生的購房資金挪作他用等一系列囧事。
?法律人士解析:
法律人士指出,兩起案件的核心問題在于抵押狀況如何產(chǎn)生。如果是業(yè)主本身故意做了抵押,那肯定是產(chǎn)權人承擔責任,但如果是中介機構做了抵押,就應該向房屋購買人披露信息,如果產(chǎn)權人抵押給了第三方?jīng)]有關系的人,但房屋抵押給了居間人,明知該情況,卻沒有向購房人披露,就是有違規(guī)則的。
此外,兩起案件中,賣方都曾向鏈家尋求貸款并進行房屋抵押,而在其后的交易中,這些抵押都影響到了房屋的交易,都有損消費者的權益。
“這兩起案例中鏈家為了牟取自身利益,擅自違規(guī)操作,延誤了買家的購房時機,造成了其實際損失,導致房屋無法成交。”該法律人士表示,法律對于中介機構的責任和義務非常明確。第一,必須如實披露交易的所有信息,不僅僅是房屋產(chǎn)權狀況,買賣雙方情況也要有所披露;此外,中介機構不能做有損雙方交易的行為。
?鏈家回應:
對此,鏈家方面回應稱:對于客戶莊先生反饋的案源,我司對客戶支付的80萬定金已先行給予全額墊付,并已與客戶聯(lián)系此方案的具體落實。買賣雙方的解約事宜及違約責任的認定工作,也將和業(yè)主客戶進一步溝通,通過合法程序解決。
對于客戶黃先生反饋的案源,涉及房源已于2016年2月19日完成交易過戶手續(xù),后續(xù)我司將于客戶黃先生持續(xù)保持溝通,對交房等后續(xù)工作給予持續(xù)認真的服務。
無論如何,這一事件都提醒購房人和房東,只要付首付,就一定要求中介必須立即去交易中心過戶。不要聽信中介說什么可代辦,不要怕麻煩,這樣才能保證資產(chǎn)的絕對安全!
編輯:王婷婷 審核:楊羚強 終審:蔡戰(zhàn)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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