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 2019-08-22 11:56:47
8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京舉行。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修訂草案)》審議結(jié)果的報告。草案擬明確藥品質(zhì)量首負責任制,即誰先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誰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再依法追償。同時,草案將對假藥劣藥作出新界定。
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
按照修訂草案,因藥品質(zhì)量問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chǎn)企業(yè)請求賠償,也可以向藥品經(jīng)營企業(yè)、醫(yī)療機構(gòu)請求賠償。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的,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追償。專家指出,首負責任制將避免各責任主體“相互推諉”,能盡快找到一個責任主體進行賠償,方便群眾迅速解決糾紛。
同時,草案將“假藥”“劣藥”和“按假藥論處”“按劣藥論處”兩類四種違法行為所列情形綜合考慮。明確假藥包括: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成份不符的藥品,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變質(zhì)的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guī)定范圍的藥品。劣藥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被污染的藥品,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過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產(chǎn)品批號的藥品,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藥品,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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