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12-07 07:55:53
每經編輯 杜宇
據南通發(fā)布,員工多次早退去食堂就餐,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辭退員工,并拒絕支付賠償金,是否合法?海安法院對這起勞動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公司向小王支付賠償金2萬元。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876701606 (圖文無關)
2021年,小王入職A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令小王沒想到的是,入職不到2年,自己竟然收到一紙《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是怎么回事?
原來,A公司作風嚴謹,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上午的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到中午12點。而公司發(fā)現(xiàn),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間,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的次數高達12次。A公司認為,小王的行為違反公司制定的《員工管理規(guī)定》,構成嚴重違紀,于是在2022年12月向小王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小王認為,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2萬元,并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小王支付賠償金的仲裁請求。A公司不服,起訴至海安法院。
法庭上,小王辯稱,自己只是提前一點離開工作崗位,就餐打卡時間在11:50到12:03不等,并沒有影響本職工作。甚至有時候到食堂就餐的時候,已經到了12:03,明明已經可以視為下班時間了,但是A公司卻認為依然屬于早退,理由是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鐘。而且其他職工也會提前就餐。他認為,公司的制度過于苛刻,缺乏人文關懷,把提前就餐的行為認定為嚴重違紀,也不合法。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2022年4月,A公司組織制定《員工管理規(guī)定》,該制度規(guī)定,連續(xù)一個月內遲到、早退達9次以上算嚴重違紀給予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其中,早退指在規(guī)定的下班考勤時間前離崗,時長在30分鐘之內的情形。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A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員工管理規(guī)定》通過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小王不予認可,故該管理規(guī)定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其次,A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時間早于上午下班時間十分鐘至幾分鐘不等,即解除勞動合同,既不符合《員工管理規(guī)定》的階梯性處理方法(即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最后,A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或者起訴前補正相關程序,故A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
綜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規(guī)定,判決A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裁判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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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設立規(guī)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故應當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只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規(guī)定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長劉昌海介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章制度屬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必須經過民主程序。
“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劉昌海指出,過于嚴格的管理規(guī)定,也會讓員工感受到束縛的壓力,降低工作的積極性和生產效率。公司完善管理是為了讓公司能夠得到更好的發(fā)展。當前形勢下,公司招人不易,優(yōu)秀的員工更是公司發(fā)展的基石。在管理和考核時,應結合實際情況,彈性適用規(guī)章制度,給犯錯的員工改正的機會,通過溝通拉近員工與公司的距離,不斷改進和優(yōu)化做事方式,實現(xiàn)公司和員工的共同發(fā)展。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南通發(fā)布、新浪微博網友評論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8767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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