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7-01-12 09:46:54
近階段,A股舞臺頻頻上演創(chuàng)始人股東爭斗、家族內訌等“散買賣又壞交情”的戲碼。上市公司創(chuàng)始人股東間緣何內斗頻發(fā)?從誘因來看,不外乎理念不同、利益難平、股權難分。
“共患難易,同富貴難”。近階段,A股舞臺頻頻上演創(chuàng)始人股東爭斗、家族內訌等“散買賣又壞交情”的戲碼。上市公司創(chuàng)始人股東間緣何內斗頻發(fā)?從誘因來看,不外乎理念不同、利益難平、股權難分;而內斗則多以股東大會為角斗場,集權逼宮為常態(tài),對簿公堂之后又陷入持久的相互傷害,其“后遺癥”往往給上市公司帶來不小的傷痛。
創(chuàng)始人股東如何將內部分歧限制在可控范圍內,如何兼顧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值得好好思考。
誘因:道不同不相為謀
上周,瑞豐高材2017年第一次股東大會上演了19項議案接連遭否的一幕。否決事由主要針對一份“優(yōu)化上市公司業(yè)務結構”的重組方案。瑞豐高材原擬以發(fā)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收購江蘇和時利99.88%股權,交易價格近8億元。同時,公司擬募集配套資金不超過3.89億元。瑞豐高材表示,該方案有利于優(yōu)化上市公司業(yè)務結構,實現多元化發(fā)展,提高盈利能力。
然而,重組方案卻在股東大會上折戟,根據表決結果,總計5431.27萬股股份投出了反對票,導致涉及重組的議案均未獲通過。進一步對比票數發(fā)現,來自中小投資者的反對票共有3106.71萬股。兩者相減,來自“非中小股東”的反對票為2324.56萬股。
查閱股東榜,瑞豐高材二股東桑培洲的持股數量恰好為2324.56萬股。同時,公司第三、第四、第五及第八大股東常州京江通、蔡成玉、張琳及張榮興分別持有1029.9372萬股、866.866萬股、688.68萬股及521.23萬股,將其持股數量相加,恰好就是“中小投資者”的3106.71萬股。
一份重組方案為何會遭到多位股東的“封殺”?瑞豐高材主要股東對資本運作的意見不一在本次股東會上表露無遺。事實上,公司目前可能已形成兩大股東“陣營”,一邊以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周仕斌為主,其個人持有公司22.82%的股權;另一邊則是桑培洲等四名前高管股東,以及常州京江通。需要注意的是,桑培洲等四人與周仕斌均是瑞豐高材創(chuàng)始人股東,但卻在2016年先后從上市公司離職。另一個細節(jié)是,公司2016年曾籌劃引“中植系”入股的定增案,卻在周仕斌提議下遭董事會攔截。此后,“中植系”旗下常州京江通通過二級市場買入建倉。由此,各種嫌隙、利益糾葛在本次股東大會上徹底爆發(fā)。
2016年末,硅寶科技創(chuàng)始人股東王躍林、王有治兩大陣營展開的內斗備受市場矚目。王有治聯(lián)合主要股東“彈劾”董事長王躍林,隨后在股東大會上以壓倒性優(yōu)勢罷免了王躍林董事職務。王有治陣營提出,罷免王躍林董事職務的原因是,后者投資了與硅寶科技有業(yè)務競爭關系的公司(湖北硅科),稱其嚴重損害了硅寶科技、骨干員工和廣大股東的利益,也違背了對上市公司、對股東的承諾。
然而,在外界看來,投資同行公司僅是表面原因,兩人在上市公司經營發(fā)展方向上的分歧才是“內斗”主因。王躍林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以投資湖北硅科為由將其罷免僅是借口,根本原因還在于雙方在經營理念上的分歧:即王躍林一直主張硅寶科技要“內生增長+外延發(fā)展”,且在對外并購方面要加大運作力度;而王有治陣營則還是希望上市公司專注于當前主業(yè),并不急于外延式發(fā)展。
發(fā)難:集權逼宮出其不意
在經營理念分歧的“外衣”下,權益分配不均才是創(chuàng)始人股東矛盾激化的根本原因。以三維絲為例,其創(chuàng)始人股東羅祥波、羅紅花夫婦以及丘國強之間的權益之爭早已暗流涌動,直到2016年以廖政宗為首的重組方入駐董事會,曾經被羅氏夫婦逐出董事會的丘國強又聯(lián)合廖政宗發(fā)起反攻。
進一步剖析其中的內斗細節(jié),集權逼宮往往是其他股東扳倒大股東的慣用手法。三維絲三股東、前副總經理丘國強的反攻關鍵正是借股東大會發(fā)力,剝奪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羅祥波、羅紅花的董事及高管職務。
回溯2016年11月14日的股東大會,提議分別免去羅祥波、羅紅花董事職務的兩項議案均獲1/2以上通過。其中,同意票均為1.29億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59.5060%,反對票則分別為8567.08萬股和8600.86萬股,棄權票分別為189.49萬股和113.9萬股。
對比彼時持股情況,截至2016年9月30日,羅紅花持有17.35%的三維絲股權(6494.07萬股),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而丘國強則持有3224.76萬股三維絲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8.62%(三季報數據,后有增持行為)。顯然,從表決結果來看,在罷免羅氏夫婦的票數中,除中小股東所投的4021.27萬股,以及丘國強的3224.76萬股之外,還有5653.97萬股支持票。
進一步查詢可知,2016年一季度通過重組新進入上市公司股東榜的廈門坤拿商貿有限公司、廈門上越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合計持股4487.45萬股。另外,從此后廖政宗、丘國強分別出任三維絲董事長、副董事長職務可進一步證實,丘國強成功“逼宮”系得到廖政宗為首的重組方股東的支持。
集權逼宮的情形同樣發(fā)生在硅寶科技的股東會上。2016年12月12日,硅寶科技股東會審議“是否罷免王躍林董事職務”,鑒于郭弟民、王有治等主要股東占據持股優(yōu)勢,大股東、董事長王躍林難以敵眾,不得不面臨被罷免的現實。從表決情況來看,贊成罷免股數約1.49億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69.58%,反對6503.37萬股,占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0.42%。
殘局:對簿公堂掣肘發(fā)展
以股東大會為分水嶺,大股東一旦被剝奪了管理權,股東內斗普遍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即曠日持久的法律訴訟纏斗。
回看三維絲股東內斗戰(zhàn)況,就在股東大會表決后,公司實際控制人羅紅花先后向廈門市翔安區(qū)法院提起兩次民事訴訟,請求撤銷三維絲11月14日股東大會的相關決議,以及撤銷解聘羅祥波總經理職務的董事會決議等。作為回擊,三維絲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羅祥波對公司的侵權行為。三維絲表示,羅祥波作為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在得知上述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后,拒不執(zhí)行決議,強行占據公司營業(yè)場所,控制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等重要物品,造成公司不能從事正常經營管理活動。
然而,三維絲起訴羅祥波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三維絲在本案所主張訴求的事實和理由是基于公司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及第十六次會議決議合法有效,因羅紅花向廈門市翔安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涉及公司上述會議決議的效力問題,本案必須以翔安區(qū)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且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審結。
可以預見,就羅祥波、羅紅花夫婦,丘國強以及廖政宗錯綜復雜、新舊交織的權益關系來看,如何判定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性、是否撤銷股東會表決結果,或許還需一段時日,三維絲股東內斗的影響無法在短期內排除。
具體到在公司管理方面,盡管廖政宗、丘國強已出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職務,但羅祥波卻向媒體表示,在法院作出最終裁決之前,其都將繼續(xù)留在三維絲全面履行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務。陷入“雙頭”格局的三維絲將如何運營,頗為市場所擔憂。
硅寶科技最終也無法回避對簿公堂的殘局。根據公告,公司股東兼董事長王躍林(已被罷免),已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公司做出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據最新公告,法院已于2016年12月22日開庭審理了該訴訟,庭審結束后,法院尚未進行當庭宣判。
硅寶科技內斗風波顯然已動搖管理層“軍心”。1月11日,公司最新公告稱,董事陳艷汶9日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陳艷汶直言:“罷免風波發(fā)生后,本人無法盡到董事義務,故決定辭去董事職務。”
以往案例顯示,創(chuàng)始人股東內斗往往會對公司并購擴張及經營發(fā)展等帶來系列“后遺癥”,甚至對企業(yè)IPO等重要資本運作構成障礙。以真功夫為例,2007年,公司創(chuàng)始人之一蔡達標引入了今日資本和中山聯(lián)動兩家風投,計劃三年內推動公司IPO。
不料隨后出現家族內訌,管理層存在巨大分歧,股權糾紛愈演愈烈,此前看好真功夫的今日資本也于2012年撤出。2014年,蔡達標因涉嫌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獲刑14年。2015年,蔡達標持有的14%真功夫股權進入司法拍賣程序,但最終流拍。有業(yè)內人士指出,真功夫的股權問題遲遲沒有明確,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沖擊IPO的時機。
專家:認清股東內斗危害
作為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如何認清股東內斗的實質,更好地應對內斗風波及后遺癥?就此,復旦大學企業(yè)研究所所長張暉明、南開大學現代管理企業(yè)研究所所長李亞分別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詳釋股東內斗折射出的現代公司治理所存在的問題。
在李亞看來,股東內斗主要原因就是利益沖突,當大股東為核心的管理層無法創(chuàng)造價值,無法滿足其他股東的利益訴求時,便會遭到其他股東聯(lián)合反對。“上市公司股權分散則為股東內斗提供了可能性。這在國外公司較為常見,國外公司普遍存在股權分散現象,一旦有大股東作為董事長履職不當,立即會遭到中小股東‘彈劾’。”李亞表示。
張暉明指出,股權結構配置是決定公司治理質量的基礎性制度安排。“過去企業(yè)改革有‘一只手壓倒一片手’的說法,也就是說公司治理要取得權利制衡和利益均衡,股權結構配置的合理性尤為重要。”張暉明表示。
張暉明還向記者指出,硅寶科技內斗的誘因又揭示出另一個問題,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主要高管,作為有一定財產及資本實力的個人,不可以隨意、任意處置投放自己資產,進而傷害到上市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記者祁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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